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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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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91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含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种规费交纳、施工许可证核发等5项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公告、投标入围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签定施工(监理)合同。省直管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监管招投标的省直管建设工程有关招标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进行。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备案机构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提出备案意见,合同双方按照备案机构的意见协商修改备案资料,再次申请备案。省直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监管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质量安全监督(含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建设工程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与备案后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交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我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湘建建[2006]7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省直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为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各种规费交纳
  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费用主要有劳动保险基金、质量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内容。各种费用的交纳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完成。劳动保险基金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为建筑业企业代收的费用。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收取。定额测编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收取。目前,省直管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取。委托监管的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各种规费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有关政策收取。

五、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各种规费交纳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省建设厅建管处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在完成对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条件审查后可发放该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证。临时施工证即施工联系单,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施工证时,可只提交规划联系单,待提交规划许可证后,核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