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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定期接受特聘审计监督员对部门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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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审计署关于定期接受特聘审计监督员对部门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审计署

2019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计署关于定期接受特聘审计监督员对部门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提升国家审计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商请有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择优推荐从事其内部审计的专业人员,担任特聘审计监督员,承担定期对审计署部门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任务。

第三条  审计署建立特聘审计监督员资源库,并向入库的特聘审计监督员发放聘书。

入选特聘审计监督员资源库的人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审计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素养好,从事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家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在本单位、本行业拥有良好的声誉,未曾受到纪律、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特聘审计监督员资源库总体规模30人左右,原则上按比例每3年轮换一次。

第四条  特聘审计监督员参加每年3月份开始的对审计署年度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决算草案的审计,并担任审计组负责人。

特聘审计监督员占审计组成员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  特聘审计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一)遵守审计现场管理的相关要求、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二)不得将审计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审计现场负责人移交审计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全部资料。

第六条  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负责特聘审计监督员资源库建设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特聘审计监督员遴选工作。

(二)随机抽取特聘审计监督员参加审计项目,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保密教育,并与其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

(三)组织审前培训、审计实施及审计公告工作。

(四)为特聘审计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特聘审计监督员所在单位反馈其职责履行、遵守纪律情况。

(六)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对审计署直属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特聘审计监督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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