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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设财政资金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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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违规开设财政资金存款账户

审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审计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五十一条第(六)项“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